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问:办理居转户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能否计入累计年限,需要提供何种补充材料?
答: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累计满七年是基础要求。持证期间因未正常缴费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通常不作为计算正常缴纳年限的依据。如因新办或续办居住证导致居住证未及时办出而补缴(不超过三个月),可由原缴纳单位提供补缴说明,累计年限时可能酌情考虑。
问:居转户系统中登记的简历与居住证积分系统中的简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工作经历应以事实为准并保持唯一性。申报时若因笔误导致不一致,可附说明后继续申报;若因弄虚作假造成,则不予受理。
问: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具体如何界定?
答:以申报时间为基准,申请表需填写最近三年的缴费基数。例如2014年3月申报,则填写2011、2012、2013年三年的基数。这36个月必须连续正常缴纳社保,且居住证处于有效期内,才能满足激励条件。
问: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对中级职称有何要求?无中级职称能否申报?
答:通常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若没有职称或职业资格,但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可不受职称限制。这三年均需处于居住证有效期内。
问:工作期间大部分税额为零怎么办?
答:如因收入未达到纳税起征点导致零税,可附财务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说明情况;如核查发现未依法纳税,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问:办法试行前缴纳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如何折算并补缴差额?
答:审批通过后,会有具体的补缴通知,需按通知要求完成差额补缴。
问:单位未代扣缴个税,个人自行通过税务局公共税号申报(与单位税号不一致)是否有效?
答:工作期间个税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如个人自行缴纳且符合事实,可认定为持证期依法纳税。
问:有失业期无法提供2006年起的所有税单怎么办?
答:居转户需提供2006年及以后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含零税单。失业期无法提供税单的,可提交上一家单位的退工单及下一家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持证期内的失业时间不计入累计。
问:补缴社会保险费能否计入累计年限,需要何种补充材料?
答:办法明确规定补缴不计入累计年限。但因新办或续办居住证导致居住证未及时办出而补缴(不超过三个月),可由原缴纳单位提供补缴说明,累计年限时可能酌情考虑。
问:办法试行后缴纳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能否计入累计年限?
答:可以计入。递交申报材料时需附差额补缴申请书,审批通过后须补齐相应差额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问:社保满七年但居住证未满七年能否办理?
答:不可以,必须累计满七年才能办理。但有重大贡献获相应奖励,或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年限限制。
问:单位为分公司能否申报居住证转常住户口?
答:可以。除分公司材料外,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均需加盖总公司章),经审核后可申报。
问:申报者是否必须为非农户口?
答: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办理。但户口转移时,原外地户籍必须为非农户口。
问:户籍证明能否代替户口本?是否必须附户口页?
答: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户口本需提供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户籍证明须在有效期内。请确保户籍地址及派出所名称未变更,如已变更,需提供最新户籍证明。
问:单位要办理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到哪里注册?
答:需到单位注册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问:企业注册密码忘记怎么办?
答:人事联系人需携带单位介绍信、联系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密码重置申请书到受理点申请重置。
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格式是什么?
答:由户籍所在地及本市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户籍地证明需注明户籍地址,本市居住地证明需注明居住地地址。
问:职称由大型国企评审取得能否作为申报条件?
答:得到人保部授权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可作为申报条件,申报时需附相关授权文件。外地工作期间取得的中级或高级职称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问:非国企无法出具职称聘书,需提供何种材料代替?
答:取得任职资格后,单位按规定聘任其担任相应岗位,需提供相应聘任表。
问:外省市取得的中级或高级职称能否办理居住证转常住户口?
答:外地工作期间取得的中级或高级职称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用于办理。
办理上海居转户需重点关注社保与个税的合规性。材料一致性是核验关键,务必确保主体信息、时间线及缴纳记录相互匹配。常见问题集中在补缴年限、职称要求及证明材料格式上,提前核对可避免退回。
核心在于满足持证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累计年限、个税依法申报等硬性条件。若材料有差异,需提供有效说明或补充证明。单位资质与授权文件也需齐全,确保申报流程顺畅推进。
最终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个案材料核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