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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本科落户

《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落户最新政策》.doc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时间:2024-09-12 来源:网络


《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落户最新政策》.doc

(《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落户最新政策》.doc)

  

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2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3年4月1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三)根据《2013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本专科文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一级”以上,本专科理工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以上)。

  

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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