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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7-0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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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发布通知,7月25日,天津市2022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将开始申报,10月31日截止。
注意事项
办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网址: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打开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二、申请单位办理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操作完成后进入审核流程。(如2022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单位注册,无需再次注册)
联办部门经办流程为:审核受理→确认分值→公布(复核)分值→公示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发放准迁证。
三、2022年11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接受复核申请。12月公示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
四、本期居住证积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
五、居住证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不收取任何费用。
温馨提示
证书左边加分右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左边加分右边。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以及政策解读
Q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A: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Q
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如何理解?
A: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Q
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如何理解?
A:“申请时”指申请当期,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当年1至4月,第二期:当年7至10月。
Q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A: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Q
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A: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Q
如何选择居住证积分的受理点?
A:居住证积分受理点分别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用人单位通过在积分专栏网上注册时选择其一作为当期唯一受理点。
Q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A: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水平等分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
第二类为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
第三类为附左边加分右边。包括婚姻情况、奖项等分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
第四类为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
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左边加分右边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的扣减分数按照具体内容累计扣减。
Q
异地社保已转入本市,对申报积分落户有影响吗?
A:申请人申报居住证积分之前,已将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视为存在同时缴纳异地社保情形。
Q
积分分值什么时候公布,如何进行积分分值复核?
A:积分分值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Q
如何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
A: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Q
用人单位为积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承担哪些后果?
A: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Q
居住证积分申请收取费用吗?
A:居住证积分落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发布信息,不受理任何中介机构代办申请。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在本市长期居住、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申请,依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确认和落户资格确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指导区级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
市人社局负责申请人的积分申请受理和积分汇总、排名、公布,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以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奖项等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等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户籍身份、年龄、居住证、违法违规与犯罪等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申请人居住(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工作。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受教育程度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情况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申请人医疗(生育)保险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工作。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工作。
市税务局配合做好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审核确认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滨海新区和其他各区也可设立积分落户受理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点积分落户申请由市人社局组织受理,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点积分落户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区政务服务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受理。
第二章??积分指标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五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第六条??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积分达到当期落户分值线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左边加分右边和负积分等类别。
基本分主要反映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在本市就业、居住、缴纳社保等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分项指标。
导向分主要反映申请人所从事职业与本市产业发展、人力资源需求匹配等情况,包括职业(工种)等分项指标。
附左边加分右边主要反映申请人获得的奖励及配偶在本市就业、参加社保等情况,包括奖项、婚姻情况等分项指标。
负积分主要反映申请人受惩处情况,包括违法违规与犯罪等分项指标。
第八条??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左边加分右边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的扣减分数按照具体内容累计扣减。
第九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各分项指标构成和分值及相应的积分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项指标计算积分的起止时间,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居住证积分落户一般每年分两期申报,第一期为1至4月,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为7至10月,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第十一条??积分落户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指定在职职工(包括申请人本人)为经办人,为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落户手续。经办人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申请。
第十二条??居住证积分左边落户通右边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联办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各相关办理部门应于申报期开始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落户政策和当期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申请人根据要求并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提交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公安部门应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户籍身份、居住证、落户地点的合法有效性的核实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情况可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经审核确认受理的,通过联办系统将申报材料流转至相关部门审核打分。
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材料及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完成相关材料补正。
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后,应当在申报期截止后2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并依据当期《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值后,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联办系统。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打分情况进行汇总,相关部门确定负积分和取消申报资格人员后,由联办系统综合生成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复核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问题的,市人社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各办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个人收入税务申报明细、合同等,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取消单位3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经查实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
第二十二条??各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受理点应及时建立纸质档案,并于当期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后1个月内,将其审核的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当期申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移交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的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条件放宽!
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简称“《积分指标》”)正式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的修订,主要从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登记管理、放宽申报条件、落实国家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窗口交件,对积分指标调整不大,最低分值线和积分指标分值没有变化。
原《办法》共8章48条,此次修订后为7章47条,主要修改完善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网上办理。
新《办法》缩短了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审核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日内,制发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内;开通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电子居住证。实现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网上办理,减少了申报材料,经办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证明,不用到现场交件。
二是加强居住登记管理,强调诚信守法。
新《办法》增加了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条款,强化了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为体现居住证实名制,新《办法》删除了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和签注业务时由用人单位集中办理的规定;增加了“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将给予取消积分资格或减分的规定。
三是放宽积分申报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
新《办法》将原来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积分,修改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并删除申请积分落户须“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规定,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此外,新《办法》还删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的条款,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删除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条款,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是落实国家要求,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的来津公民,且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条款。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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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负责承办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居住证申领
第七条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一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和其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
第三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在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居住证积分
第三十四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左边加分右边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第六章落户
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当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确定后1个月内,对应当归档的申报材料,受理点及时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移交给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由其对居住证积分档案进行汇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公安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四十三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积分期间存在犯罪行为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后,5年内申报积分落户的,每条刑事犯罪记录减100分。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办理积分落户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信息记录扣减30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由市教委牵头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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