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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9-10 来源:网络
(上海积分落户2022年新政策:留学归国人员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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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二)支持标准
1、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3、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三)申报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3、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4、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6、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登录网址:系统上报相关材料,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用人单位按通知时间现场递交书面材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完成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二)支持标准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三)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3、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4、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个人承诺;
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6、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符合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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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登录网址:系统上报相关材料,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及其他各类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支持标准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6.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7.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8.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三)申报材料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1.《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2.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
3.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5.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6.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7.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登录网址:系统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2.区人才服务中心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并完成初审。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5.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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