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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1-26 来源:网络
(南通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南通紧缺人才目录)
在全国城市化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多地都推出了人才补贴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近年来各地发布了多项政策,从各方面对各地人才敞开大门,那么2018年南通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有哪些?以及南通紧缺人才目录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
(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
第三条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不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或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5年有效期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
(三)长期在国外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四)引进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通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由市车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当天考试,考试合格后一周内送达。
第四条落户
(一)引进人才系华侨需落户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外侨办优先为其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暂未落实固定住所的,可由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引进人才提供集体户口挂靠服务。
(二)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才,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南通手续
第五条医疗
(一)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为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疗养。
第六条社保
引进人才经审定后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服务对象,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住房
(一)引进人才可享受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外籍引进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
(二)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不超过最高规定的标准为引进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引进人才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引进人才的直系亲属也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四)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四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减免贷款担保服务费。购房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通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首次进境时,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安家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一辆,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证征税验放;可以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通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配偶与子女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通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三)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按同城待遇予以安排。
(五)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由教育部门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安排到当地四星级高中就读;就读在通高校,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六)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通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还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一)免费游览南通市属景区。
(二)免费参观南通市属博物馆,在南通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
(三)其他新增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发《江海英才服务卡》、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工作,高层次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服务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所在地人才办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江海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南通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明确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江海英才计划,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资源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实施以才引才,建立健全我市引才工作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市场化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政府所属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二)各类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海内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人才工作站。
(四)经事前申报认定、帮助我市成功引进人才的个人。
第三条充分发挥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在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市场外延和业务范围,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鼓励各类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在引才荐才、人才评价等方面专业优势,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类创业创新人才,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务。
第五条加快引进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内外著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人才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并颁发试营业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优先安排新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对具有一定规模、业绩较好、诚信度较高的人才中介机构,优先推荐为“南通市引进人才诚信合作单位”,推行南通市人才中介机构“星级”评选。
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与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委托招聘、人才中介、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凡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年度引才公告和紧缺类人才目录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
第七条鼓励我市人才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互设人才工作站,聘请业内人才专家和海内外专业人士为“特聘专员”,建立长期人才合作信息互动机制,加快推进政府、人才中介机构与人才载体间三位一体的互动合作引才机制。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或承办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具体业务。经政府认定的委托项目,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对引进人才到我市市区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1个两院院士、中科院*、国家资助对象、省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每引进1个获得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对象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每引进1个获得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对象或国务院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1万元奖励。
(四)帮助企业引进1个正高职称或博士以上的研发人才并且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五)帮助企业引进1个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并且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定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对获省双创计划资助和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的认定,以人才引进南通市区后2年内有效。其他人才身份的认定,以引进前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奖励兑现按照引才事前预报备案、引进成功申报、人社部门核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认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引才事前预报备案情况,实行市委人才办内部季度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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