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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1-2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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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人才引进程序:(1)单位备齐材料;(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2.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2)配偶一方是博士;(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2.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2.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以上申请上海户口条件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对大家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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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9、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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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左边加分右边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左边加分右边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35周岁以下10分2、36??50周岁5分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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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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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左边加分右边)
附左边加分右边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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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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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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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一、《通知》中所指的金融重点机构包括哪些?
答:金融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金融办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二.《通知》中所指贸易重点机构包括哪些?
答:贸易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商务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三、《通知》所指的航运重点机构包括?
答:航运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四、《通知》所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如何认定?
答: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运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均可作为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五、《通知》中的“高技能人才”如何界定?
答:《通知》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具体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通知》附件。
六、行业专门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答: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落户,目前采取两种方式,即:一是具有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员、船长、试飞员、飞行员等航运专门人才,国医大师、名中医等传统医学人才以及经认定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二是暂时难以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文化艺术、农业技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认定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七、投资创业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八、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答: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九、《通知》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年有效。
第二部分:《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4号)
一、《通知》所称《上海市居住证》是哪种类型的?
答:本《通知》所称的《上海市居住证》,均为境内人员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二、除原有规定外,哪些人员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1、具有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
2、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3、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必须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三、《通知》所称的“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如何发布?
答: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符合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大专学历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四、哪些高技能人才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答:根据《通知》规定,符合条件并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通知》附件。
五、特殊专门人才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殊性,建立行业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等,建立区县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六、《通知》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5年有效。
我机构可以协助办理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联系朱老师,看用户名。
42种高技能人才入沪门槛放低引进人才更细化
2011年09月09日09:01劳动报张弘我要评论(23)字号:T|T
昨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新政,首次明确将42类职业高级“蓝领”纳入《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申办范畴。高级“蓝领”取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证书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还可以申请上海户籍。紧缺人才申请上海人才类居住证的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至大专。具有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人才类居住证。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更细化
哪些单位属于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可以引进人才?此次新规予以了明确: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二是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职业、工种范围;三是明确了航运、传统医学、体育等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标准和有关程序;四是明确了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审核依据。五是明确了特殊人才的引进落户,采取“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或区县推荐”的推荐机制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的审核机制。
“高技能人才”需在一线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通知》明确“高技能人才”必须是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共分42类职业。专家解释说,符合工种要求的,并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上海户籍。居住证门槛降低
结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特点,本次放宽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的条件:一是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到大专。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
二是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范畴。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此外,紧缺急需的特殊专门人才,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相关链接42类职业:
工具钳工、工具钳工(注塑模)、工具钳工(冷冲模)、冷作工、模具设计师、长度计量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维修电工、电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起重工、天车工、化学分析工、钳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镗工、热处理工、电机装配工、无损检测员、汽车装配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电气试验员、变电设备检修工、通信电力机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解精炼工、火法冶炼工、铁路信号工。
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清单
按以下顺序提供材料:
1、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表2012年新版(正反面打印)参考摸版
2、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行政介绍信等)
(无同意调出函,须写承诺书,见模版,须签名,一式两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地税税务登记证
7、身份证
8、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9、毕业证
10、学历鉴定证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或广东省教育厅验证)
11、学位证书
12、社保证明(无转递单或无原单位同意调出函须6个月社保)
1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职称必须同时提供中级职称证)
14、专业技术评审表或考试报名表(高级职称同时提供中级职称材料)
15、原户口所在地婚育证明和本市居住地街镇计生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16、本市合法落户证明(个人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贷款协议;集体
户:集体户户口本、集体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搭户:直系亲属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协议和户口本、户主同意搭户证明)
17、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市外,不调方若同意拟调方单方调入广州的,由
不调方提供意见并签名(夫妻同调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参考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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