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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7-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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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可以看出,英国放开新的工签、永居条件后,
上海也加入全球抢人计划了!
未来5年,上海将完善人才落户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沪发展。
在1月30日公布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下称《纲要》)中,“人才”一词出现111次。《纲要》明确,全面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扩大“海聚英才”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大规模集聚海内外人才,加快形成具有全球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同时也要促进人才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强劲持续、全方位全周期的智力支撑。
自2020年6月起相继有五批特殊人才引进的人群在上海落户,因为这份名单中有些知名人物因此被多方关注的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于2020年12月开始实施了人才引进落户新政,下面由我们上海落户指导为您解读自12月后开始实施的人才引进落沪新政。
新版上海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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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相比以往的《试行办法》
此次《办法》中将引进人才分为了
①高层次人才
②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③高技能人才
④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⑤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五大类
并对相应条件作出了修改
五类人才具体分类及解读
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解读
1、《办法》中对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的评价标准,与以往规定相比更加梯度化,除了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外,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今后也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与以往的条件相比,此次《办法》中特别增加了面向高技能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申办渠道。比如面向高技能人才,增加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这一申办渠道。
3、而面向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则进一步淡化学历指标,更加突出市场导向: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以及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都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
4、此外《办法》中还明确,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也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将落户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和重点区域,这将更加有利于各区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引才纳才。
5、高新企业的人才引进资格并没有并取消,只是《办法》中没提,改为写在了《实施细则》里。
旧版《试行办法》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新版《实施细则》
六)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新旧政策仅仅是文字描述上略有不同,新政策几乎就是把原来写在《试行办法》中的原话放到了新版的《实施细则》里而已,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5、新版《实施细则》对于新版《办法》中写得非常模糊的“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解释,与目前执行的科创人才引进政策没有任何区别。
“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5个通道与科创人才引进政策的5个通道完全对应。
这次的新版《实施细则》中,基本上就是完全引用了科创人才引进政策的具体要求来解释什么是“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大老板们最关心的3年100万个税的土豪左边落户通右边道的要求,也没有取消高管落户的待遇,跟之前没有任何变化,大老板们可以继续大胆的交个税。
6、重点机构引进硕士学历和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技师证)人才,是实打实的政策放宽了。
这两条可以说是本次新版人才引进中明确可以看到放宽了要求的条款。
重点机构(也就是有落户名额指标的单位)引进硕士学历的人才,只需要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即可,之前的试行办法中是要求在该单位工作满两年。
而对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技师证)人才来说,新版政策是完全打开了一条新的通道,以往技师人才想要走人才引进落户,需要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奖励。
另外,以往重点机构引进人才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新版政策允许重点机构引进技师人才,而考取技师证的学历要求最低可以是高中或者中专。
其他的一些政策细节微调
1、新版政策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要求,当然这条要求实际上也并没有严格执行过;
2、新版政策明确了“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要求,之前这个条件没有在政策文件中写明,只是属于潜规则,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都需要特批;
3、新版政策中细化了“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的认定机构,实际执行上跟以前也没有太大区别;
4、新版政策中明确了各区可以自主决策审批引进特殊人才:“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指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这一条实际上也一直都有,只是换了一种写法,李佳琪和杨超越走的就是这个区县特殊人才引进通道;
5、公示期由15天减少到5天,这个也可以算实打实的政策放宽,可以让被公示的申请人少焦虑10天。
在申办材料上,《办法》明确,在上海“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向人社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其他问题解读
1、人才引进配偶是否可以随迁落沪上海?
A:配偶随迁落户上海社保和个税需一致,否则人才中心审核不通过。
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2、哪些情况不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以下举例说明)
1、只有本科学历,没有取得相应的学位不可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外);
2、所学专业含“管理”或所学专业为语言类、工商管理、旅游管理等非理工科类专业不可办理(博士除外);
3、现签订的合同为外服、劳务派遣等性质不可办理(包括配偶方);
4、自本人工作起至今: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未缴、漏缴、少缴;缴纳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不一致均不符合办理条件(包括配偶方);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人员不可办理(包括配偶方);6、目前为农业户籍的。
3、农业户籍不能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农业户籍(农村户口)是不能办理人才引进落户的,任何材料中都不得有农业户口字样(若配偶随调配偶的材料也不得有农业户口字样)。请慎重对待户口性质变更,事关个人利益,考虑清楚是否为了办理上海户籍而放弃农业户口身份。
申办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6.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10.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11.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此处的证居住明材料指的是以下材料之一:
▲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申办流程
第一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第六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我们对人才引进新政的解读就到这里了,关注我们的知乎号了解更多落沪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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