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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7-09 来源:网络
(《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
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更好的人才安居服务,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2.4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3年。
第四条购房补贴对象、标准。继续执行《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政策,同时调整提高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自2016年9月30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五条新老购房补贴政策过渡衔接带来的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20年5月31日之前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一律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
(二)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购房时间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购房时间在2020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提高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结合提高后的政策标准和学历要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购房补贴。
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材料;
(二)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银行流水等;
(三)就业和社保缴纳情况;
(四)申报购房补贴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五)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六)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学历、社保、购房、不动产、婚姻等证左边明信右边息,将尽力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第七条申报渠道。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申报,由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八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二)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学历学位或职称。
(三)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
(四)申报人须符合在烟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最低要求,申报时在烟处于工作在职、社会保险在缴状态。其中,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生活和购房补贴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连续缴纳过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2016年9月30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办理完毕考试录用、公开招聘、调入等正式手续,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薪酬。
(五)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
2.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如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六)申报人在烟变换工作单位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变换工作单位未能及时申领的生活补贴,由现工作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其中,首次在企业就业又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补贴发放至离开企业当月;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又到企业工作的,只发放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
2.申报购房补贴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为依据确定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补贴。
(七)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并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八)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正式就业并在工作单位开始缴纳社保后,按规定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九)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12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生活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5年内申领完毕,超过5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未在5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十)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上述三种补贴中的任何一种补贴政策,均与人才公寓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十一)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统一负责。
第九条申报受理
(一)中央、省属驻烟科研、高校等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由其事业法人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二)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
(三)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财力保障级次划分,谁保障、谁受理。中央、省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属地负责受理。
(四)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由其举办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办单位是烟台以外单位的,由非企业法人所在区市负责受理。
(五)受理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指定。
本细则出台前已受理但未发放的购房补贴申报,按原政策要求和受理范围审核发放。
第十条审核公示。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或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次及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因涉密问题不宜对外进行公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对外进行公示,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拨付至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人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增强服务便利度,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民政、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确保资金合规发放。
第十三条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所需全部资金,负担其他区市所需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的30%。市级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相关个人。补助县级部分,由相关区市及时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财政预拨至各区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有缺口的,由所在区市先行支付。每年下半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提出结算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统一结算。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术语解释
(一)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含中央、省属驻烟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缴纳企业性质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
(二)社保,是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并须在烟台缴纳。
(三)首次新引进,是指引进人才第一次来烟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就业、缴纳社保。
首次新引进人才的时间,以其在烟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各险种缴纳时间不一致的,以养老保险主险种缴纳时间为准;未缴纳养老保险主险种的,以最早缴纳险种的缴纳时间为准。
驻烟高校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地方统筹前首次新引进的人才,时间界定原则上以其办理完编制核准、调动等手续,工作后取得工资薪酬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毕业时社保已处于在缴状态的,以其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此前已申领过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的,首次新引进时间应按此前认定的时间为准。
博士后在站期间就由在站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应充分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充分结合和有机统一。
(四)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其他用途的,不能依据该房产申报购房补贴。
(五)购房时间,新建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六)购房金额,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二手住房以购房纳税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
(七)“双一流”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国家教育部公布实施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最早一期“双一流”高校名单公布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双一流”高校名单为准。全球前200名高校(含单项排名全球前50名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QS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吸引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烟创业,推动更多优质项目落地孵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择优确定不超过100个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已实际产生税收的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申报项目数量超过100个,按项目实际投入从高到低择优予以资助。
二、资助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条件。(1)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3)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4)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项目负责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前景好、潜力大,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职称和年龄限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本人控股的其他公司间接持股,占股比例以穿透股权后最终实际控股比例为准。
2.项目条件。(1)属于烟台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2)落户(以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准)时间不超过5年;(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核心技术,即将或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可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4)已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申报前24个月累计实际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放宽至累计实际投入50万元(含)以上;(5)申报时企业在烟连续12个月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落户后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投入须从变更完成之日起核算。
每名人才、每个项目只能享受1次择优资助,已获得过烟台高层次人才创业择优资助或市“双百计划”高端创业人才资助的,不再享有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股东出资、持股情况。
2.人员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证明、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发放等情况。
3.研发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技术合作、专利授权等情况。
4.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设备购买、原材料购买、产品生产销售或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及利税、房租水电费支出等情况。
5.能够证明公司正常运营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是指公司实质性运营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单据、台账、证书、记录等,不得涂改和伪造。
三、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且急需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可随时申报择优资助,经专门考察和评审后拨付资助资金。
(一)评审原则和标准
1.按照公开、公正、择优以及审查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评选出好项目给予创业资助。
2.实际投入由股东实缴资本支出产生,公司到账资金未支出部分,不作为实际投入计算。大额单笔费用支出,应结合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综合认定。申报前24个月累计缴税1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投入额40%给予资助资金;缴税2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投入额50%给予资助资金。
(二)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报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推荐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初步拟定择优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三)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布文件,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全部高层次人才创业择优资助资金,负担其他区市所需资助资金的70%,剩余30%由所在区市予以资助。市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市级所需资助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市财政负担的70%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所在区市应尽快将另外30%资助资金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的,暂停该区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资助资金主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应用于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支出和挪作他用。项目资助满一年的,应进行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人才创业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由国家和省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博士后站(基地)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
第三条博士后资助坚持科学规范、公正择优和厉行节约原则,分等级按项目类型资助。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博士后资金资助的预算编制、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建站资助
第五条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建站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分站、基地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六条建站资助资金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七条申请建站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以园区名义设立的博士后站,可由园区根据区内参与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情况合理分配资助资金。
第三章科研资助
第八条鼓励博士后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科研资助。
第九条科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十条申请科研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四章博士后生活补贴及留烟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博士后站(基地)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最低保障制度,每名博士后每年不低于15万元。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央或省直驻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市直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各区市博士后站(基地)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每年各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或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申请报告、经评审专家签字的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或工作期满审批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十三条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烟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留烟奖励,并可继续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政策。
第五章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博士后站(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且中期评估合格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五条申请合作导师科研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作导师科研资助申请报告、合作导师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经评审专家签字的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十六条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和聘用关系)的,由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再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申请合作导师奖励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作导师奖励申请报告、合作导师身份证复印件、留烟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联合培养协议书、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六章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及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报与使用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20〕7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由同级财政再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主要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得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申请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申请报告(含获资助项目简介)、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七章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奖励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的要求,加大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力度,对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多、层次高,博士后研究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国家和省、市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博士后站(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国家和省评估考核按照上级部署进行,市级评估考核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优秀博士后站(基地)证明材料、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八章资助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优秀博士后站(基地)奖励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审批支付:
(一)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并及时下达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其他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审批支付:
(一)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并及时下达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助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博士后资助资金,并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或个人。需同级财政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第九章资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条设站单位须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博士后站(基地)应对资助资金及时登记备案,确保资助工作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出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须作出资助资金结算报告,结余资金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站(基地)连续两年不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经督促整改无效的,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资助。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以及设站两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的设站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
第三十四条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博士后站(基地)及设站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3.违反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资金资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开题报告是指博士后站(基地)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开题答辩会后,经专家评审通过且设站单位同意开题的正式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是指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后,经专家认定合格形成的正式报告。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烟台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和留烟奖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列资金资助与我市其他人才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每名博士后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烟台市博士后相关资助。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烟台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烟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获得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资助的留学人员及项目,具体包括:
1.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2.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项目;
3.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4.其他海外留学人才回国资助项目。
二、配套标准
当年度申报入选相关资助计划的项目,以有关部门文件公布的扶持资助额度为准,由市财政按1:1比例提供资金配套。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受“适用范围”中多项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三、经费申请、划拨、使用和管理
1.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配套经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部门文件公布的资助项目,1个月内将配套经费直接拨付给留学人员企业。
3.配套经费适用范围同入选计划项目的使用规定一致,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留学人员企业对配套经费使用实行年度决算,连同项目开展情况报告于每年度12月15日前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配套经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配套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烟台市柔性引才专项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为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根据《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鲁人社发〔2019〕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服务形式
柔性引才专项补贴发放对象,是指企业2020年6月1日以后,在不改变人才与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从市外(海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和专业机构柔性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B、C类人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且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每年累计为烟工作3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额度
每年按照柔性引进人才在烟纳税的年度劳动报酬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贴,每年支持不超过50人,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劳动报酬包含在项目(技术)合作经费中的,须标明劳动报酬的数额或比例,并以此作为柔性引才专项补贴计算的基数。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烟台市柔性引才专项补贴申报表;
2.柔性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
3.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契约文书;
4.企业向柔性引进人才支付劳动报酬和柔性引进人才在烟纳税的有效凭证;
5.其他能够有效证明柔性引进人才智力服务成果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受理。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三)申报审核。柔性引才专项补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同时,将申报材料独立装印成册。
(四)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柔性引才专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柔性引才专项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在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补贴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正式发文公布,并将专项补贴直接拨付至柔性引进人才本人或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拨付至企业账户,由企业代为发放。
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全部柔性引才专项补贴资金,负担其他区市所需补贴资金的70%,剩余30%由所在区市予以补贴。市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市级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或个人。市财政负担的70%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所在区市应尽快将另外30%补贴资金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的,暂停该区市柔性引才专项补贴申报工作,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烟台市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承担
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市委“科教强市”“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支持对象和申报要求
(一)支持对象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2020年6月1日之后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通过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建设和管理期内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层次专家工作站等。
2.项目负责人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2020年6月1日之后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且应为《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B、C类人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
3.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须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预算申请资金最高为50万元,申报单位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编制,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与申报通知。驻烟和市属单位项目可直接申报,区市属单位项目通过区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二)审查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受理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评审立项。公示合格的项目,按程序进行评审、论证、遴选、考察、立项公示等工作流程,确定当年立项项目并进行资金配置。
(四)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项目立项的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三、资金保障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从人才专项政策资金中列支,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扶持资金每年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项目资金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纳入人才专项政策资金预算申请范围,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
四、管理与监督
项目及扶持资金使用按照《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同一项目不得交叉申报不同类别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三)各区市科技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四)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扶持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上一年度申报单位没有开展研究与开发(R&D)活动的;
3.近两年内承担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研的;有到期未验收的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的;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已承担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终止的;拒不配合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项目已通过不同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区市进行限制申报(限制直至取消项目申报数量):
1.所在区市存在较为普遍的拖欠立项项目资金的现象,经督促后仍未将资金拨付到位的;
2.辖区内的立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良好以下的占比较多,或时常出现项目延期、终止等现象的。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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