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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购房、积分……落户沈阳so easy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时间:2023-01-04 来源:网络


人才、购房、积分……落户沈阳so easy

(人才、购房、积分……落户沈阳so easy)

  沈阳,是辽宁省省会、副省级市、沈阳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目前,沈阳发展前景一片大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沈就业创业,落户也就成了大家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解沈阳落户政策。

  人才落户政策

  事项名称:人才落户

  设定依据:《关于人才在我市落户的相关政策的通知》(沈公【2018】75号)

  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5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

  办理材料:1、毕业证;2、身份证或者户口本;3、如果落户在自有住房或亲戚朋友家、租赁住宅还需提供落户地的户口簿或合法房屋手续(房证或契税证等)。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联系电话:

  购房落户政策

  事项名称:外埠居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通知》沈公发〔2009〕285号、《关于明确有关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辽公治明发〔2017〕15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包括参加房改的军产房等、赠与房、继承房等)成套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准许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军人购房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可迁入)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产权人及随迁人员婚姻状况证明;3、合法房屋手续。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落农村地区需报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积分落户政策

  事项名称:积分落户

  设定依据:《关于明确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公社〔2016〕24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长期在我市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设定为120分,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材料:1、《居住证》;2、《持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审核表》;3、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4、婚姻状况证明;5、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积分落户政策调整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对积分落户政策部分分值进行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行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进行了调整。

  《意见》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促进了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落户沈阳市的核准分值不变,仍为120分。

  各项指标具体分值如下:

  基础指标

  ●年龄情况(最高分值为60分)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积20分;每减少1周岁,积分增加1分。

  ●居住情况(最高分值为50分)在我市城区办理《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10分。

  ●参保情况(最高分值为50分)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10分。

  指标

  ●职业资格水平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0分;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40分;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30分;取得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20分;取得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

  ●举家迁移申请人整户迁入的,加5分。

  ●荣誉称号获得“沈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上称号的,加50分。

  ●特殊艰苦行业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民办教育、殡仪服务、公交驾驶、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的,工作每满1年的,加20分。

  ●民营企业法人申请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加15分。

  ●社会服务(最高分值为10分)无偿献血,每献血1次加2分;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加5分。

  减分指标

  ●违法行为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5分。

  ●刑事犯罪记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5减分。

  “一票否决”指标

  ●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积分落户资格。

  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有新规定

  除了积分指标变更,调整后的积分落户政策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也有了新的规定:积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是指在城区范围内可以办理落户的以下住所:

  ●申请人或亲朋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

  ●单位集体户口、毕业生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内)、派出所人才集体户口(只限申请人一人落户)。

  ●租赁住宅(需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需要说明的是,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对部分分值进行调整有利于放宽落户限制

  这次对积分落户政策部分分值进行调整,主要目的是放开放宽重点群体的落户限制,对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确保积分落户政策符合中央要求、符合沈阳实际、符合群众期待。同时,对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民办教育、殡仪服务、公交驾驶、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人员单独设定分值,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制度温情,体会社会公平正义。

  给外地人落户沈城增加了一条新渠道

  沈阳对想落户的外地居民一直是欢迎的,外地居民落户沈阳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三投靠”、调工调干、投资购房以及去年新推出的人才落户等等都是对外地居民想落户沈阳的一个补充。举例来说,一个人在沈阳没有直系亲属、没有购买房屋、工作不十分稳定且没有学历,但是他在沈阳实际居住并交纳社保,随着积分落户政策的出台,这部分人落户沈阳的梦想会得以实现。

  调整后的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变化

  ●大幅度增加了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办理居住证年限积分的分值,分别从30分提升至50分,并将缴纳社保的年限和居住的年限最长设为5年,满5年的即取得该指标最高积分分值。

  ●增加了年龄较大人员的积分分值,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从5分提升至20分。

  ●针对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民办教育、殡仪服务、公交驾驶、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的人员单独设置积分分值,工作每满1年,积20分。

  ●针对举家迁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沈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以及参加志愿者组织、无偿献血等社会服务的均有一定的分值。

  ●对有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予以一定减分。(来源:沈阳日报)

  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并领取营业执照,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投资固定资产证明材料;4、营业执照;5、落户地户口簿或合法房屋手续(房证或契税证等);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事项名称: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市区劳动力30人以上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市区劳动力30人以上,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企业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4、录用工人合同;5、录用工人工资名册;6、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7、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投资社会公益落户

  事项名称: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投资证明(有关部门开具的交款收据);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科技特殊贡献落户

  事项名称:科技特殊贡献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近三年内曾获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人员;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曾获国家专利(含国外专利)的人员;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文艺、体育及特殊技能人员(国家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大赛中获前6名,本省举办的获前3名);在沈有突出贡献,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外地来沈人员,准许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各类奖励证书或成绩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录用、调入、聘用证明(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文艺、体育及特殊技能人员需要);5、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院校录取新生落户

  事项名称: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

  设定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教学〔2000〕9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我市普通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学生

  办理材料:1、入学通知书;2、户口迁移证(是指省外学生迁移)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博士后落户

  事项名称:博士后入站、出站落户

  设定依据:《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经辽宁省博士后服务中心批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沈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介绍信;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技校学生毕业落户

  事项名称:技校学生毕业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劳社发〔2005〕17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凡外地和我市农业户口,且在我市技工学校学习期满,获得技工学校学历证书(2年以上学制)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在沈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其本人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劳动局开具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4、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5、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6、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同意落户书。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纳税落户

  事项名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连续2年,每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营业执照;4、税单回执;5、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专利、科研成果

  事项名称:在我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在我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股本金超过20万元,准予股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股金证明和合同书;4、营业执照;5、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退役士兵落户

  事项名称:易地入伍符合安置落户条件的士官及未婚退役士兵落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国发27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19]23号、《关于下放市局户口审批权限及试行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沈公社[2019]176号。

  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申请条件:易地来沈落户的退役士兵指非沈阳市征集入伍,入伍时户口为外省、市,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到沈阳落户、安置的

  申请途径方式: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1)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2)入伍户籍注销证明(如查找不到户籍注销证明的,凭该人《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无此人信息的证明);(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婚姻状况证明;(5)落户地户主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房产证或契税证、购房发票及准予入住通知书);(7)落户地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除上述要件外,符合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如下要件:(1)投靠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如退役军人使用士兵证号登记结婚的需由部队出具身份证号码与士兵证号为同一人证明)、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3)投配偶父母的,需提供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配偶父母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4)因特殊情况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符合安置条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咨询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随军落户

  事项名称随军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关于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13号、《关于明确现役军人家属来沈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公社〔2007〕71号、《关于现役军人家属来沈落户条件及手续的通知》沈公社〔2007〕9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等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2、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3、婚姻关系证明;4、部队驻地派出所证明;5、合法房屋手续。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军转干部落户

  事项名称:军转干部(包括随迁家属)落户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回本人或配偶原籍、投父母、投配偶、投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1、军转办出具的落户行政证;2、户口注销证明(查找不到户口注销证明的需原籍开具查无此人证明和《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等入伍手续);3、转业证;4、抄档证明(用人单位或军转办出具);5、军人身份证编码表;6、婚姻状况证明;7、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8、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9、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调工、调干

  事项名称:调工、调干以及聘用录用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

  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在沈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沈落户:(1)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接受国家普通中等以上教育、取得中专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3)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申请途径方式: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1)毕业证或职称证、职称评定表或专业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落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本人结婚证或离婚手续(带子女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6)由下列之一部门办理的调入、录用、聘用手续:1)省、市委组织部门开具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公务员录用(转任)审批表》或录用通知或调令或任职命令等;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配处开具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调令或《公务员录用(转任)审批表》或录用通知或劳动(聘用)合同,持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录用职工登记表》;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劳动(聘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持《公务员录用(转任)审批表》或录用通知等;4)辽宁省人事厅毕业生人才市场开具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高校毕业生落户介绍信》、劳动(聘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等;5)市教育局开具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录用通知或调令或报到证。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咨询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运动员退役落户

  事项名称:原我市运动员退役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原我市户籍运动员退役落户

  办理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2、原户口迁出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运动员退役证明;5、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6、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归国华侨落户

  事项名称:经侨办批准的归国华侨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87)侨政安置第167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辽宁省侨务办公室、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来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侨办发[2013]82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根据侨办批准的条件办理

  办理材料:1、落户申请书;2、《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及复印件;3、华侨回辽定居申请表;4、原户口注销证明;5、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包括资料页、延期页、最后一次入境边防验讫章护照页、境外居留证明复印件;6、婚姻状况证明(国外外文结婚证的,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做认证);7、被投靠人户口簿;8、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9、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国外出生子女

  事项名称:国外出生子女回国内落户

  设定依据:《公安部第六局、第三局关于我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关手续的通知》(公境会〔199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事》(公境会〔1997〕24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申请条件:我市居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内落户

  申请途径方式: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1)监护人落户申请书;

  (2)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3)出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自行到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汉语);(4)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如提供境外机构出具的外文婚婚姻状况证明的,还需要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书]:(5)父母持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6)父和母持户口簿(如户口注销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咨询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事项名称:外埠居民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通知》沈公发〔2009〕285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2、父母身边无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子女,准许一名已婚(离婚)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3、上述条件均含再婚夫妻且在沈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办理材料:1、投靠人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关系证明;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等材料);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落农村地区需报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投靠子女落户

  事项名称:外埠居民投靠子女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通知》沈公发〔2009〕285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在沈具备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父母投靠子女的

  办理材料:1、投靠人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婚姻关系证明;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等材料);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落农村地区需报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投靠配偶落户

  事项名称:外埠居民投靠配偶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通知》沈公发〔2009〕285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申请条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已取得结婚登记证书的

  办理材料:1、投靠人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2、结婚证;3、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4、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落农村地区需报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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