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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入户

深圳市2018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指南设计.doc

栏目:应届生入户 人气:0 时间:2023-02-13 来源:网络


深圳市2018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指南设计.doc

(深圳市2018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指南设计.doc)

  实用文档

  标准文案

  办理毕业生户籍迁入操作指引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毕业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凭《就业报到证》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直接迁出户口,出具《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迁户前,应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网站上下载打印《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持该表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迁往地址可以是深圳市任何地址,如: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派出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入户条件

  1.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根据自身情形,选择办事指引

  深圳市人民政府自2018年6月11日正式启动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和入户“秒批”服务,按照以下情形选择办事指引:

  1.户口已迁出,持有《户口迁移证》,且没有随迁子女的,按下述办事指引第(一)款办理。

  2.有随迁子女的,按下述办事指引第(二)款办理。

  3.户口未迁出,无《户口迁移证》的,按下述办事指引第(三)款办理。

  四、办事指引

  第(一)款户口已迁出,持有《户口迁移证》,且没有随迁子女的毕业生,按以下指引办理。

  1.准备以下材料

  (1)在2018年6月11日前提交毕业生入户申请的,提交纸质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2018年6月11日后提交毕业生入户申请的,不需提交纸质批件,以收到审批通过的短信作为凭证。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标准身份证照片一张。

  (7)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7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入户方式):

  =1*GB3①本人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GB3②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在亲友房产立户的,须业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3*GB3③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亲友家庭户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4*GB3④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GB3⑤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配偶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6*GB3⑥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7*GB3⑦选择我市任一派出所人才专户(集体户)入户。

  以上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办理流程

  关注“深圳户政”,在“业务办理”—业务预约申请—普通户政业务—选择“毕业生入户(不需本市准迁)”,通过以上方式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办理入户。注意:选择入人才专户的,须预约前往该人才专户所在派出所办理入户。

  预约成功后,请按照预约时间,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前往预约派出所办理入户。注意:选择在亲友的房产立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第(二)款有随迁子女的毕业生,按以下指引办理。

  1.准备以下材料

  (1)在2018年6月11日前提交毕业生入户申请的,提交纸质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验原件,收复印件);2018年6月11日后提交毕业生入户申请的,不需提交纸质批件,以收到审批通过的短信作为凭证。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如户口未迁出,则无需提供)。

  (4)申请人及子女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户口已迁出,则无需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提供个人非婚生育声明;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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