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申请居转户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材料或记录上的特殊情况,以下是几个常见问题的合规处理方式:
一、关于社保补缴与单位注销
如果主申请人在持证期间存在社保补缴,且原单位已注销,可前往该单位原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调取单位注销证明。需注意,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持证期间本应正常缴纳而事后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正常缴费年限。
二、社保与个税不一致的处理
申报时若发现社保缴纳单位与个税申报单位不一致,通常需由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但需澄清的是,并非所有“不一致”都构成问题——社保缴费基数依据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而个税按当期实际收入计算,二者逻辑不同,不能简单等同。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的具体范围
包括以下几类材料:
1、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现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2、仅通过单位聘任方式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可查询的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不同系统简历信息不一致
个人工作经历应保持唯一性和真实性。如因笔误导致居转户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系统中的简历内容不符,可在申报时附书面说明;若涉及故意填报虚假信息,则不予受理。
五、失业期间无法提供完整税单
居转户要求提供2006年及以后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含零申报记录)。如因失业导致部分时段无税单,需同时提交上一家单位的退工单和下一家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需特别注意:持证期间的失业时段,不计入居住证及社保累计年限。
六、高级职称申请人配偶随调条件
符合《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即持证满7年、社保满7年、取得高级职称并被聘任)的主申请人,其配偶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正常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可同步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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