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落户湖南后,子女投靠母亲迁移户口是可行的。这属于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的情形。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者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可以要求随父或母共同生活并落户。前提是父母一方并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

户口性质转换看地方审批
若涉及非农业户口一方投靠农业户口一方,能否落为农业户口,需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实施。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投靠情形中的户口性质转换问题。
对于离婚回原籍落户的情况,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原籍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籍农村落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也可办理收养落户。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以及家属随军落户也有相应规定,但核心在于审批部门批准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资格认定。
湖南落户政策中,子女投靠母亲需满足年龄及学籍条件,且需关注户口性质转换的具体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