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在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过程中,如遇个人信息或单位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完成相应变更手续,以确保积分状态持续有效。所有变更申报必须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前往指定受理点办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代为申报。
一、单位变更

当持证人更换工作单位时,新用人单位须已完成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系统的网上注册,并通过受理点审核。变更手续需由新单位人事专员前往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个月;
3、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出具的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可当场领取更新后的《积分通知书》。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如需为配偶等家庭成员新增同住人信息,应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前往持证人上次办理积分的受理点提交申请(若原受理点为市人才服务中心,则改至单位注册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除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配偶相关材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提供户口簿首页(含详细地址)及本人页;集体户口则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含详细地址)及本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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