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从政策创新与服务优化两方面推出系列措施,旨在营造更开放的人才引进环境,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并提升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效能。
一、人才引进《实施细则》的主要调整

1、新《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分支机构也可作为申报主体;同时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限制性要求。
2、继续明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仍可申请。
3、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规定须在获奖后5年内提出申请。高技能人才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或工种(非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并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4、针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明确引进人才须为项目执行期内的负责人及核心团队成员。
5、新版政策细化了“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专门人才”的认定机制,新增航运领域,并对各类专门人才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说明。
6、申办流程整体提速,公示期由原来的15天缩短至5天。
二、适用机构范围
以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可依规为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申办落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列人才的分支机构。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3、对特别优秀或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4、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在上海市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说明
依托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凡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或数据共享核验的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关于身份、户籍及职称类材料:
1、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单位聘任文件;
2、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高级职称聘任证明;
3、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社局“上海职业技能鉴定”专栏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二)社保与个税缴纳情况由受理部门通过系统自动核查,个人无需另行提供。
(三)关于落户地址证明,可选择以下任一形式:
1、本人或配偶在沪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在沪房产或公房租用凭证、户口簿,以及户内所有成员签署的同意落户声明;
3、居住于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集体住所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相关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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