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上海子女投靠落户政策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或支内、知青人员子女申请落户本市。根据现行政策,主要分为两类适用对象: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需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但仍在普通高中就读),若已在外省市随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申请投靠本市父(母)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落户地址须为家庭户,且投靠后不得导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具体情形包括: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为非婚生,且该子女已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若本市一方父(母)因死亡或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与外省市人员所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子女,可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已故或不同意落户,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父(母)通过其他落户渠道迁入上海时,其依法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若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继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也可申请随迁。
二、支内、知青人员子女回沪落户
原由本市动员、分配至外省市工作的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的,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回沪落户:
1、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户口回沪前已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伤或重度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父母照顾,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若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可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亲生子女(需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或一名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25周岁的孙辈(需符合前述条件),在其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如投靠人为未成年人,须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申请所需材料因情形而异。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沪父(母)的,一般需提供《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亲子关系凭证、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入户地全体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同意入户意见书(申请人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除外)、被投靠人书面同意意见、相关户口簿及身份证件等。若本市父(母)因死亡或判刑被注销户口,还需提供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相关注销情况由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实。
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部分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或数据核验方式免于提交,具体以窗口实际办理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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