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的主管部门并非模糊的行政概念,而是明确指向各级公安机关。这一法定职责在相关管理条例中有着清晰界定。
管辖区域的划分依据在于基层治安机构的设置情况。在城市以及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户口管辖区直接对应派出所的管辖范围;而在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则以乡镇行政区为管辖区。相应的,户口登记机关分别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委员会,这种分工构成了户籍管理的基础网格。

针对不同居住形态,登记办理的协助机制存在差异。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员,其户口登记由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对于分散居住的居民,则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受理。军事机关及军人宿舍内的非现役军人,同样采取单位专人协助的模式。
特定生产组织的户籍管理也有专门安排。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派专人协助登记机关办理。
除此类合作社以外的其他户口,均归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