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上海投靠类落户政策主要涵盖夫妻投靠、子女投靠和老人投靠三种情形。这些路径对申请人的身份背景、亲属关系、婚姻年限、年龄条件及在沪居住情况等均有明确要求,需严格对照现行政策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一、子女投靠

1、原由本市动员、分配赴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即“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的,其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在沪落户:
(1)本人未生育子女,户口回沪前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生育的子女因病、伤或重度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若投靠人为未成年人,须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以下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为非婚生,该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沪生活的,可在(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沪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4、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随迁落户。
二、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含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年满35周岁,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沪户口登记满10年)依法登记结婚满10年的,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投靠方须同时满足结婚满10年且年满35周岁的条件。
2、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沪户口登记满7年)依法登记结婚满7年的,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沪户口登记满7年)依法登记结婚满7年的,同样适用此条。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登记结婚满5年的,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也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其他原因赴外省市工作的人员(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回沪落户: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
(1)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沪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且在沪子女因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沪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2、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
(1)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若该外迁人员为支内、知青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沪的合法住所处落户;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应在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其配偶可随迁或待其回沪后再申请;
(3)支内、知青已故,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的,可在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赴外省市工作的原沪籍人员已故,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可在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3、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沪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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